循吏列传 原文及注释

太史公曰:法令所以导民也,刑罚所以禁奸也。文武不备【不备:不齐全。】,良民惧然身修者,官未曾乱也。奉职循理,亦可以为治,何必威严哉?

孙叔敖者,楚之处士也。虞丘相进之于楚庄王,以自代【自代:接替自己。】也。三月为楚相,施教导民,上下和合,世俗盛美,政缓【政缓:法令宽和。】禁止,吏无奸邪,盗贼不起。秋冬则劝民山采【山采:进山砍伐树木。】,春夏以水【以水:趁着水势上涨之际将竹木送下山。】,各得其所便,民皆乐其生。

庄王以为币轻,更以小为大,百姓不便,皆去其业。市令【市令:管理市场的官吏。】言之相曰:“市乱,民莫安其处,次行【次行:次序,顺序。】不定。”相曰:“如此几何顷【顷:时间单位。】乎?”市令曰:“三月顷。”相曰:“罢,吾今令之复矣。”后五日,朝,相言之王曰:“前日更币,以为轻。今市令来言曰‘市乱,民莫安其处,次行之不定’。臣请遂令复如故。”王许之,下令三日而市复如故。

楚民俗好庳【庳:矮。】车,王以为庳车不便马,欲下令使高之。相曰:“令数下,民不知所从,不可。王必欲高车,臣请教闾里使高其捆。乘车者皆君子,君子不能数下车。”王许之。居半岁,民悉自高其车。

此不教而民从其化,近者视而效之,远者四面望而法之。故三得相而不喜,知其材自得之也;三去相而不悔,知非己之罪也。

子产者,郑之列大夫也。郑昭君之时,以所爱徐挚为相,国乱,上下不亲,父子不和。大宫子期言之君,以子产为相。为相一年,竖子【竖子:小孩子。】不戏狎【戏狎:嬉戏打闹。】,斑白【斑白:指老年人。】不提挈【提挈:手提重物。】,僮子【僮子:小孩子。】不犁畔。二年,市不豫贾。三年,门不夜关,道不十遗。四年,田器不归。五年,士无尺籍,丧期不令而治。治郑二十六年而死,丁壮号哭,老人儿啼,曰:“子产去我死乎!民将安归?”

公仪休者,鲁博士【博士:官名。】也。以高第【高第:政绩优秀。】为鲁相。奉法循理,无所变更,百官自正。使食禄者不得与下民争利,受大者不得取小。

客有遗相鱼者,相不受。客曰:“闻君嗜鱼,遗君鱼,何故不受也?”相曰:“以嗜鱼,故不受也。今为相,能自给鱼;今受鱼而免,谁复给我鱼者?吾故不受也。”

食茹【茹:蔬菜。】而美,拔其园葵而弃之。见其家织布好,而疾出其家妇,燔其机,云“欲令农士工女安所雠其货乎”?

石奢者,楚昭王相也。坚直廉正,无所阿避【阿避:回避矛盾。】。行县,道有杀人者,相追之,乃其父也。纵其父而还自系焉。使人言之王曰:“杀人者,臣之父也。夫以父立政,不孝也;废法纵罪,非忠也;臣罪当死。”王曰:“追而不及,不当伏罪,子其治事【治事:处理政务。】矣。”石奢曰:“不私其父,非孝子也;不奉主法,非忠臣也。王赦其罪,上惠也;伏诛而死,臣职也。”遂不受令,自刎而死。

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【理:法官。】也。过听【过听:听信错误的口供。】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【傅:推给。】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令,伏剑而死。

太史公曰:孙叔敖出一言,郢市复【复:恢复正常秩序。】。子产病死,郑民号哭。公仪子见好布而家妇逐。石奢纵父而死,楚昭名立。李离过杀而伏剑,晋文以正国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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